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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促進農業(yè)機械設備(以下簡稱農機設備)更新換代,提高農業(yè)機械裝備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,,適應兵團現代化農業(yè)發(fā)展的需要,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,結合兵團實際,,特制定本暫行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種植業(yè),、林業(yè),、畜牧業(yè)、漁業(yè),、農田水利和農田基本建設的各種農機設備,;小型農副產品加工機械及農機維修設備。
第三條 凡在兵團范圍內從事農機設備管理,、使用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,,均應遵守本辦法。
第四條 農機設備更新首先要嚴格執(zhí)行其報廢標準,。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立足于農機化事業(yè)長遠發(fā)展目標,,把農機設備報廢更新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戰(zhàn)略措施來抓。
第五條 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機設備,,由農機設備所有者提出申請,,按農機設備產權所在地,到團場農機主管邵門辦理,?;蛴蓤F場農機主管部門通知農機設備所有者,,限期辦理報廢、注銷登記,。團場農機主管部門根據《兵團農機設備報廢標準》進行鑒定和審批,,并上報師(局)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機監(jiān)理部門備案。報廢農機設備的檔案保存一年,。
第六條 對已達到報廢標準仍在繼續(xù)使用的農機設備,,由團場農機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強制報廢。對報廢再用農機設備所造成的事故,,依據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農業(yè)機械事故處理辦法》嚴加處罰。
第七條 對已批準報廢的農機設備,,由當地農機監(jiān)理部門收回牌照,,并禁止使用和轉賣。
第八條 已批準報廢的農機設備,,對有利用價值的零配件,,經技術人員鑒定,可作為維修零配件使用,,不可用的作為廢品回收,。其中引擎總成、大梁,、變速箱,、前橋、后橋總成原則上不能繼續(xù)使用,。
第九條 對使用年限達到《兵團農機設備使用年限》規(guī)定的農機設備,,所有者要求繼續(xù)使用的,要從嚴掌握,。對設備狀況良好,,經技術人員檢驗,主要技術,、經濟指標符合要求,,經師農機主管部門審批,可準予延緩報廢期限,,一般為1—2年,,到期后應立即報廢。
對進口農機設備,,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,,延期報廢2—4年。
第十條 農機設備更新應堅持“因地制宜,、講究效益,,積極穩(wěn)妥,、量力而行,立足國內,、適量進口”的原則,。農牧團場要有計劃地進行農機設備更新換代,不斷提高農機化裝備水平,。
第十一條 農機設備更新要慎重選型配套,,優(yōu)化機型組合。對國外農機設備的引進,,必須進行測試和田間作業(yè)試驗,。引進、更新的拖拉機要有相匹配的農機具和良好的服務體系,。
第十二條 農牧團場應根據農機作業(yè)市場及合理的作業(yè)層次,,制定農機設備更新換代計劃。更新機具數量要依據規(guī)模,、條件和機型而定,,對農機設備實行總量控制。
第十三條 農機設備更新資金堅持以“職工個人自籌為主,,團場適當扶持”的原則,。團場要堅持實行農機更新基金制度,可從標準畝收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,,??顚S谩?/p>
第十四條 各師(局)和團場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,,并上報備案,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兵團農業(yè)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。
附件:1.兵團農機設備報廢標準
2.兵團農機設備使用年限
附件1 兵團農機設備報廢標準
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都應予以報廢:
1.農機設備技術狀態(tài)惡化,,車型淘汰或無配件來源不宜修復的。
2.農機設備在使用中,,雖經檢修或更換零配件,,在正常作業(yè)條件下,耗油量超過規(guī)定標準值的1-5%或功率降低15%的,。
3.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農機設備主要零部件嚴重損壞,,無法修復或一次性修理費用超過新設備價格50%的。
4.鏈軌式拖拉機累計工作量達15—20萬標準畝,;輪式拖拉機,,100馬力以上的(含loo馬力),累計工作量達25—45萬標準畝,;50一100馬力的(含50馬力),,累計工作量達12—20萬標準畝,;50馬力以下的累計工作量達8—10萬標準畝。
5.自走式聯合收獲機:
(包括稻麥,、玉米,、棉花、牧草等收獲機械)
100馬力以上的(含100馬力),,累計工作量達5—12萬自然畝,;1-oo馬力以下的,累計工作量達4—8萬自然畝,。
6.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25萬公里,。
7.農機設備使用年限達到《兵團農機設備使用年限》規(guī)定標準的。
8.因國家政策規(guī)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應當淘汰的,。
附件2 兵團農機設備使用年限
農機設備名稱 使用年限(或工作小時)
一,、拖拉機
1.鏈軌式拖拉機 10(10000)
2.輪式拖拉機
100馬力以上的(含100馬力) 14(16000)
50—100馬力的(含50馬力) 10(11000)
50馬力以下的 8(8000)
二、自走式聯合收獲機 10(10000)
1.100馬力以上的(含100馬力) 12(4500)
2.100馬力以下的 14(3000)
三,、農用運輸車(包括三輪,、四輪) 10
四,、配套農機具(包括掛車)
1.與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配套使用的農具 10
2.與100馬力以下拖拉機配套使用的農具 8
五,、排灌機械及大型噴灌機械 15
六、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5
包括:挖掘機,、裝載機,、平地機、開溝機等,。
(不包括推土機,,推土機按鏈軌車標準計算)
七、谷物脫粒烘干機械 15
八,、種子加工設備 15
包括:種子包衣機,、種子清選機等
九、小型農副產品加工機械 20
包括:糧食,、棉花和油料加工機
十,、修理專用設備及測試設備 20
(二○○○年十二月五日)
發(fā)表于 @ 2008年07月29日 10:59:00 |點擊數()